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603號
原告 謝明志
被告 薛芳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