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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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48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李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孟儒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1,900元(計算式:11,000元+10,300元+10,300元+10,300元=4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