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簡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鳳簡字第280號原告 夏昭麗 被告 侯泓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十五時三十分在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