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聲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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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聲更字第1號

聲請人 蔣敏洲

相對人 張清洲

陳慧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張清洲法官等人間聲請迴避,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雷鈞崴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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