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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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992號
原告 林政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佩儒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40元(含請求金額98,000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1月5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件,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楊上毅
附件:利息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