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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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843號
原告 吳明峯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並未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即法律上依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請求金額等內容,起訴程式顯然有欠缺,並不合法,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內容,如逾期未補正起訴之程式,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所補正陳報之書狀,除應提出正本外,亦應一併提出書狀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