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六七號
原告乙○○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設台北市○○○路○段○○號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一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一一號),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甲○○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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