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桂君 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林政佑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信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