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75號
原 告 游承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齊宏展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並提出被
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