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欣怡 即金城工程行、 林添興 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3,9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二、原告並應於7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⑴被告金城工程行
  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呂欣怡、林添興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⑵原告承保資料(如保險證等);⑶及查報原
  告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以確認原告公司之正確地址及法
  定代理人名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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