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03號
原   告  許宜婷
       許萱楦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呂菽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婷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8,83
  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莊婷婷之最新戶籍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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