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簡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新簡字第71號
原   告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徐紹鈞
       吳青美
       陳珮如
被   告 傑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曼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零陸拾陸元,及附表利息欄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前於民國103年3月15日與原告簽署「人力派遣服務契約
」,雙方約定由原告依據被告所提供之派遣職務需求,派遣
原告僱用之人員為被告提供勞務給付,並由被告依據該契約
約定之付款方式,給付原告派遣服務費用及代招服務費用。
兩造所約定之上述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1.派遣服務費:派遣人員當月薪資、當月保險費用及當月服務
費(派遣人數99人以下每月為1,100元)之總額,另加計該
總額之5%營業稅。計算式為:每人派遣服務費=(派遣人
員當月薪資+每人每月保險費用+1,100元)×1.05(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
2.代招服務費:招募服務費、轉掛服務費及該二服務費5%之
營業稅。招募及轉掛服務費計算方式如下:
(1)招募服務費:招募人數×服務費率(派遣人數99人以下1人
為1,100元)×當月在職比例(即當月在職天數÷當月份天
數),小數點後5位以下四捨五入。
(2)轉掛服務費:轉掛人數×服務費率(派遣人數99人以下1人
為650元)×當月在職比例(即當月在職天數÷當月份天數,
小數點後5位以下四捨五入。
(二)又原告依上述契約於104年10月起至105年2月為被告提供人
力派遣服務,然被告卻未依約給付上述派遣服務費用及代招
服務費,共積欠189,066元(詳如附表),且上開金額均曾
經被告所屬人員核對確認,並承諾給付,卻仍未遵期給付,
爰依上述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積欠之服務費及利息。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人力派遣
服務契約書、104年10月、11月之派遣服務費對帳表暨後附
派遣服務費明細表(含員工薪資、任職期間表)、104年10
月至105年2月各月份之代招服務費對帳表及代招服務費請款
明細各1份、及被告所屬人員確認上述費用之電子郵件6份等
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上開調查證據
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又上述人力派遣服務契約書
第7條第3項約定被告應於次月25日將派遣費用匯入原告指定
帳戶,如逾期未付款,應按年息5%計付遲延利息,亦有上
述契約書1份存卷可參,故原告就附表所示被告各月份應給
付之服務費請求自次月26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亦
屬有據。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之人力派遣服務契約,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別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
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六、又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蘇豐展
附表:
┌───┬──────┬────────────┬──────┬────────────┐
│月份│服務費項目│人數/在職期間│金額(含營業│利息│
││││稅)││
├───┼──────┼────────────┼──────┼────────────┤
│104年1│派遣服務費│派遣1人(滿1月)│43,909元│97,430元自104年11月26日│
│0月├──────┼────────────┼──────┤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招募服務費│招募53人(滿1月:35人;3│(47,051元+│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日、6日、7日、16日、18日│3,921元)×1││
│││、20日、22日、23日:各1│.05=53,521││
│││人;5日、8日、11日、12日│元││
│││、27日:各2人)│││
│├──────┼────────────┤││
││轉掛服務費│轉掛7人(滿1月:6人;1日│││
│││:1人)│││
├───┼──────┼────────────┼──────┼────────────┤
│104年1│派遣服務費│派遣1人(滿1月)│32,646元│72,720元自104年12月26日│
│1月├──────┼────────────┼──────┤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招募服務費│招募35人(滿1月:23人;1│(34,613元+│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日、13日、20日:各1人;2│3,553元)×1││
│││6日:2人;24日:7人)│.05=40,074││
│├──────┼────────────┤元││
││轉掛服務費│轉掛6人(滿1月:3人;26│││
│││日:1人;24日:2人)│││
├───┼──────┼────────────┼──────┼────────────┤
│104年1│招募服務費│招募17人(滿1月:6人;2│(10,254元+│12,132元自105年1月26日起│
│2月││日、21日:各1人;3日、7│1,300元)=1│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日、24日:各2人)│2,132元│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轉掛服務費│轉掛2人(均滿1月)│││
├───┼──────┼────────────┼──────┼────────────┤
│105年1│招募服務費│招募5人(滿1月:3人;12│(4,258元+4│4,912元自105年2月26日起│
│月││日、15日:各1人)│20元)×1.05│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4,912元│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轉掛服務費│轉掛2人(5日、15日各1人│││
│││)│││
├───┼──────┼────────────┼──────┼────────────┤
│105年2│招募服務費│招募3人(2日、19日、26日│1,783元×1.0│1,872元自105年3月26日起│
│月││:各1人)│5=1,872元│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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