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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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3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方志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志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志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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