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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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聲請人 陳金玲

本件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陳惠卿簡香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31號、第4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邱泰錄

法官王琁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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