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聲請人 陳金玲
本件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陳惠卿 、 簡香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31號、第4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邱泰錄
法官王琁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