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227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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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2272號
原告 仲崇仁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北監花裁字第44-P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以訴狀(記載本院案號)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黃鈴婷 (所長)」。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法官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