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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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18號
抗告人 黃月宮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逸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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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18號
抗告人 黃月宮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逸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