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地停字第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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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停字第54號

抗告人即

聲請人 李漢恩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本院114年度地停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法官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書記官盧姿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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