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地停字第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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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停字第54號
抗告人即
聲請人 李漢恩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本院114年度地停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法官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書記官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