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95年度聲字第9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9月1日以法矯字第095003273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6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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