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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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鄭權耀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8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亦即,聲明異議之客體(即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則指檢察官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若對於法院之判決或裁定不服,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確定者,如以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依前揭規定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5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依本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案號」欄及「主旨」欄之記載,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鄭權耀(下稱聲明異議人)陳稱:因不服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提出聲明異議。惟聲明異議人核非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83號裁定之當事人等情,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再細究其刑事聲明異議狀「說明」欄之內容,聲明異議人主張,原審裁定並未就聲明人整體犯罪行為態樣時間觀察,即定其應執從刑為有期徒刑6年,顯然不利於聲明人所謂與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法律目的,及刑罪之公平性云云。遍觀聲明異議人之前案紀錄,其僅因殺人未遂案件,於民國112年7月18日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核其真意似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8號確定判決有所爭執,而非具體指摘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揆諸首揭說明,刑事確定裁判並非聲明異議之客體,而非本件聲明異議所得審酌,是聲明異議人係就不得聲明異議之事項為之,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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