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二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霹靂英雄榜之爭王記」第九集、第十集錄影帶各壹捲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