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四一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無線電頻率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
之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無線電收發信機壹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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