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四五號
聲 請 人 丙○○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豊瑞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前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以
民國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十號判決確定,應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甲○○負擔第一
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之前開事
件之第一審送達郵費應為新台幣三百五十七元,暨本件程序費用應為新台幣一百
七十元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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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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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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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三千二百八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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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三百五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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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旅費│八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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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鑑定費 │四千一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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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 一百七十元│含確定證明書送達費用六十八│
│(送達郵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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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八千八百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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