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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