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重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乙○○
丁○○○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0二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乙○○新台幣(下同)柒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丁○○○新台幣(下同)陸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前開二項請求,原告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丙○○被訴詐欺一案,告訴人乙○○、丁○○○告訴詐欺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