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重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甲○○
丁○○○被告乙○○送達代收人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0二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王梅英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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