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24號
原   告  李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錦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共為新臺幣
(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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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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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9年6月4日 │20,000元│99年7月4日│JC063579│
├──┼──────┼────┼─────┼────┤
│002│99年6月4日 │20,000元│99年7月4日│JC06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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