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四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被告甲○○雖曾因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確定,惟業於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爰審酌被告犯罪情節輕微,經此教訓,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併諭知緩刑四年,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洪秀一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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