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О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黃金英受刑人黃三財右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鄭黃金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鄭黃金英因黃三財涉嫌傷害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瑞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