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貳包(含袋共計重壹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十三時許,在台南市○區○○路○○○巷○○○弄○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之安非他命二包(含袋共計重一點五公克),被告經送觀察勒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前開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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