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聲請人選任辯護人鄭和傑
蘇新竹 謝依良 右列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此外,被告因尚涉犯多件強盜案件,於本院審理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先後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0三四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五六0號移送併案審理,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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