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一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肆拾伍萬玖仟陸佰玖拾元,折合銀元貳佰
肆拾捌萬陸仟伍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伍佰伍拾叁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