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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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21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聲請人甲○○原名黃郁升
男28歲選任辯護人 江大寧 律師
查名邦 律師 葉韋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中如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雪青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