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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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11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3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蘭櫻~F0~T40┌───────────────────────────────────────────────────┐│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0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行│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陸萬 元│TB0000000││├─┼────┼───────────┼───────────┼───────┼─────────┼──┤│2│甲○○│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行│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陸萬元│T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