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即 黃郁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子莊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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