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0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邱銘峰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何冠慧 律師被告乙○○
甲○○
樓之一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