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自字第25號自訴人甲○○男34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被告台灣臺南監獄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而自訴案件準用前揭規定;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303條第1款、307條、343條、33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政府機關,並非自然人,亦非法人,在實體法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尤無特別規定政府機關得為特定行為之犯罪主體,故在程序上不認有當事人能力,如以其為被告,自訴其犯罪,起訴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190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自訴人係以台灣臺南監獄為被告,惟台灣臺南監獄係政府機關,並非自然人,亦非法人,在實體法上不認為有犯罪能力,且無認為政府機關之台灣臺南監獄得為凟職罪犯罪主體之憑據,故本件在程序上應認台灣臺南監獄並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以之為被告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中如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韓雪青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