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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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22號
原告 邱品樺
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文清
被告 邱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應遷讓返還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0號房屋。又上開房屋之總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07,800元,有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課稅明細表在卷可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