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基簡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1920號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6271號駁回上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2年度易緝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92年度基簡字第4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92年度基簡字第45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93年1月9日入監執行,迄94年3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至94年5月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猶不知警惕,其係因故停役之後備軍人,戶籍設於基隆市○○區○○街○○○巷○○號,於不詳時間遷出上開處所後,竟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基隆市後備司令部所發,指定應於94年5月23日16時許,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巷對面龍翔營區報到之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甲○○亦未報到。案經基隆事後備司令部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㈡基隆市後備司令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1份、臨時召集令1紙。
㈢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戶口查察通報單1紙。
㈣陸軍第六軍團幹訓班94年5月24日莒洪字第0940000211號函暨所附報到清冊。
㈤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份。
三、按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為後備軍人,而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仍需應臨時召集,此觀諸兵役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及第37條第2款自明。查被告依卷附之臨時召集令所載係停役兵,故核諸上開規定,被告具後備軍人身分,仍需應臨時召集,且其戶籍遷徒或住址變更時,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2款、第17條規定,應依相關戶籍法規向主管單位申報異動登記,其竟無故不依規定申報,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之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5條科刑。聲請簡易處刑書之所犯法條欄雖未列同條例第10條第3項,惟其犯罪事實已敘明被告之上開行為致使前開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是該條文應屬漏列,本院自得就該犯行論罪科刑,附此敘明。末查,被告曾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所載犯罪之科刑及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已執行完畢,業如前述,猶不知警惕,復再犯本案,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未參加臨時召集影響國家兵力動員,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邱李和附錄論罪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30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