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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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5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信器材均沒收。
甲○○共同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信器材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惟就犯罪事實部分另補充:乙○○、甲○○均明知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應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竟共同基於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之犯意聯絡,由乙○○購置如附表所載之電信器材,未經核准,擅自架設電臺後,自95年4月間某日起至95年8月29日經查獲時止,持續佔用調頻88.5兆赫頻道發射無線電波,非法經營未具名之廣播電台,供不特定民眾收聽,惟尚未達於干擾合法使用者之程度。
二、按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用或變更,此為電信法第4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被告未經交通部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裝設附表所載之電信器材,佔用調頻88.5兆赫頻道發射無線電波,非法經營地下廣播電臺,供不特定民眾收聽,惟尚未達於干擾合法使用者之程度,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違反電信法第48條第一項關於「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應依同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論科。被告2人就前開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2人未經許可擅自架設電台、使用無線電波,用以播送廣告、推銷商品以販賣營利,雖未干擾合法電台之無線頻率,猶無可取,另被告乙○○並曾於90年間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簡上字第210號判處拘役60日確定,又於92年間,再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3102號判決科以罰金新臺幣9萬元確定,竟又為本件相同犯行,顯然不知悔改;惟念其2人犯後分別坦承部分犯行,態度尚非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等2人以前開違法架設電台方式經營販賣商品之期間已達4月,時間要非短暫,從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乙○○購入用以犯本件違法發射無線電頻率所使用之電信器材,業據被告乙○○供承在卷(見偵卷第24頁),均應依電信法第60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電信法第58條第2項、第60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春慧附錄法條:
電信法第58條違反第46條第5項規定,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台)││├──┼──────────────┼──┼─────┤│1│濾波器│1│乙○○│││(廠牌、型號、序號均無)│││├──┼──────────────┼──┼─────┤│2│激勵器│1│乙○○│││(廠牌、型號、序號均無)│││├──┼──────────────┼──┼─────┤│3│功率放大器│1│乙○○│││(廠牌、型號、序號均無)│││├──┼──────────────┼──┼─────┤│4│功率放大器│1│乙○○│││(廠牌、型號、序號均無)│││├──┼──────────────┼──┼─────┤│5│接收機│1│乙○○│││(廠牌、型號、序號均無)│││├──┼──────────────┼──┼─────┤│6│電源供應器│1│乙○○│││(廠牌:LOKO│││││型號:DPS-150A│││││序號:Z0000000000)│││├──┼──────────────┼──┼─────┤│7│接收天線│1│乙○○│││(廠牌、型號、序號均無)│││├──┼──────────────┼──┼─────┤│8│混音器│1│乙○○│││(廠牌:EURORACK│││││型號:MX2004A│││││序號:Z000000000)│││├──┼──────────────┼──┼─────┤│9│麥克風│1│乙○○│││(廠牌、型號、序號均無)│││├──┼──────────────┼──┼─────┤│10│混音器│1│乙○○│││(廠牌:KANEYAMA│││││型號:MX-801│││││序號:無)│││├──┼──────────────┼──┼─────┤│11│電子迴音器│1│乙○○│││(廠牌:無│││││型號:迴3008│││││序號:無)│││├──┼──────────────┼──┼─────┤│12│麥克風│1│乙○○│││(廠牌、型號、序號均無)│││├──┼──────────────┼──┼─────┤│13│CD播放機│1│乙○○│││(廠牌:PIONEER│││││型號:PD-M427│││││序號:BLWK024418DS)│││├──┼──────────────┼──┼─────┤│14│CD播放機│1│乙○○│││(廠牌:C.E.C│││││型號:CD51│││││序號:OWC2K00246)│││├──┼──────────────┼──┼─────┤│15│迷你磁碟│1│乙○○│││(廠牌:SONY│││││型號:MDS-JE480│││││序號:無)│││├──┼──────────────┼──┼─────┤│16│CD播放機│1│乙○○│││(廠牌:KODAK│││││型號:PCD-870│││││序號:CDF012/17)│││├──┼──────────────┼──┼─────┤│17│迷你磁碟機│1│乙○○│││(廠牌:SONY│││││型號:MDS-JE480│││││序號:0000000)│││├──┼──────────────┼──┼─────┤│18│麥克風效果器│1│乙○○│││(廠牌:名漢牌│││││型號:CPX-900│││││序號:D0000000)│││├──┼──────────────┼──┼─────┤│19│錄音機│1│乙○○│││(廠牌:TECHNICS│││││型號:RS-TR232│││││序號:無)│││├──┼──────────────┼──┼─────┤│20│節目帶│1│乙○○│││(廠牌:SONY│││││型號:無│││││序號:無)│││├──┼──────────────┼──┼─────┤│21│激勵器│1│乙○○│││(廠牌、型號、序號均無)│││├──┼──────────────┼──┼─────┤│22│放大器│1│乙○○│││(廠牌、型號、序號均無)│││├──┼──────────────┼──┼─────┤│23│電源供應器│1│乙○○│││(廠牌:LOKO│││││型號:SPS-20406│││││序號:000000000)│││├──┼──────────────┼──┼─────┤│24│激勵器│1│乙○○│││(廠牌、型號、序號均無)│││├──┼──────────────┼──┼─────┤│25│音頻放大器│1│乙○○│││(廠牌:SANMEN│││││型號:AUTO-DG│││││序號: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