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調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調字第298號
原   告 義勝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庭
被   告  莊國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彰化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又原告於起訴狀所載被告住所地亦位於彰化縣,無從
判斷本院何以為管轄法院。本院乃函請原告釋明管轄之依據
。原告具狀表示:請移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等情。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冠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