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小字第四四號
原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丁○○連帶負擔新臺幣捌佰伍拾捌元,由原告負擔新台幣
肆佰貳拾玖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公司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
)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公司訂購大同牌R─一二五二DC型、
TFV─一二五二DC型冷氣機各乙台,雙方約定之價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九萬四
千六百八十元,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