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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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495號

原告 張陳賓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吳聲弘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和解,應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楊上毅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11 年度 桃簡 字第 495 號裁定(112.03.0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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