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桃簡字第495號原告 張陳賓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吳聲弘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和解,應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