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律師
李靜怡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