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劉具保人許立湘原名許右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八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九九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許立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許立湘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被告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証書、拘提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