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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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46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2月25日上午9時42分在本院
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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