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62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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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交通○○○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9日駕車行經
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上210公里又150公尺處時,因發生交通
事故致毀損高速公路交通設施。嗣兩造協議由被告負責賠償
新臺幣(下同)33,000元,並自96年2月起按月給付6,600元
。詎被告於給付第一期6,600元後,即未再依約履行,為此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陳請書、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為證,信屬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6,400元,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