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智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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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智簡字第7號
原   告 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5日下午3時時26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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