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七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甲○○因強盜、竊盜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法官陳欣安
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五││台│4│台│││台│││㈠││竊│期月││中│4│中│少1││中│少1││4│││徒│6│地│偵1│高│連6││高│連6││執5││盜│刑││檢│6│分│上1││分│上1││矩0│││││署│1│院│訴││院│訴││3│├──┼──┼────┼──┼─────┼─┼───┼────┼─┼───┼────┼────┤││有四││台│4│台│││最│││㈡││強│期年││中│4│中│少││高│台9││4│││徒六│6│地│偵1│高│連1││法│2│3│執5││盜│刑月││檢│6│分│上6││院│上5││矩0│││││署│1│院│訴1│││1││3││││││││││││││└──┴──┴────┴──┴─────┴─┴───┴────┴─┴───┴────┴────┘
受刑人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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