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違管│有││新││││││││││反理│期││竹│4│新│2││新│2││8││麻條│徒│6│地│偵2│竹│易7│7│竹│易7│8│檢執6│畢│醉例│刑││檢│8│地│1││地│1││竹7│執│藥│陸││署│7│院│3││院│3││2│已│品│月│││││││││││├──┼──┼────┼──┼─────┼─┼───┼────┼─┼───┼────┼───┤│違管│有││苗││台││││││││反理│期││栗│、│中│上1││最│台8││7│行│麻條│徒│5初│地│偵│高│8│7│高│6│1│檢執2│押執│醉例│刑││檢│、│分│訴2││法│上3││苗2│無未│藥│陸││署││院│││院││││尚│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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