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三三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永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聲潤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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